村委拒絕向隨母落戶的未成年村民發(fā)土地補償款 違法!
2015-08-11 16:07:00 來源:大眾網東營頻道 我要評論
[提要]近日,利津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法院支持了未成年村民的訴求,判決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違法。被告利津縣某村委會被判令依法向原告孫某支付土地補償費6090元。
大眾網東營8月11日訊( 記者 王青青 通訊員 王俞涵)近日,利津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法院支持了未成年村民的訴求,判決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違法。被告利津縣某村委會被判令依法向原告孫某支付土地補償費6090元。
據悉,原告孫某系一名未成年人,1998年出生后,其父母先將其戶籍落戶在安徽省,后其全家到利津縣某村居住。2005年,為原告就近上學方便,原告的戶籍遷入其母張某某的戶籍所在地利津縣某村。2006年,被告利津縣某村委會為原告孫某分配了口糧田,原告一直作為被告村村民在該村居住生活。
2013年該村因榮烏高速路建設獲得土地補償款,因部分村民不同意將土地補償費發(fā)放給原告及類似情況的人,所以被告組織該村村民以家庭戶為單位投票決定是否發(fā)放。2013年8月1日,被告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全村363人,共111家庭戶,參加投票的101戶,其中不同意發(fā)放的93戶。被告根據投票的多數意見,拒絕向原告孫某發(fā)放土地補償費。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分3次本村每位村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共計6090元,均未向原告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村集體決定的重大集體事務,應當符合民主議定程序原則,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協(xié)商決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其確定事項無效。
自2005年原告的戶籍遷入其母親的戶籍所在地利津縣某村,被告為其分配了土地,即成為該村村民,不論其父親是不是該村村民,其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集體經濟收益權。土地補償費來源于農村集體組織的自然資源的收益,屬于全體村民,應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體村民共同平等分配。
被告以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拒絕向原告孫某發(fā)放土地補償費,其表決結果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孫某支付土地補償款6090元。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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