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區(qū)法院三年審理危險駕駛案件1000余件 呈逐年增長之勢

2017-03-28 10:10:00 來源: 齊魯晚報網 作者:

  

  2011年5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競駕、醉駕的行為規(guī)定為危險駕駛罪,從而建立了從刑事層面打擊和遏制競駕、醉駕的機制。日前,記者從東營區(qū)法院了解到,2014年-2016年三年間,該院共審理危險駕駛案件1029件1027人,呈逐年增長之勢。

  除盜竊案件以外

  危險駕駛已成為犯罪數量最多的案件

  記者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三年,東營區(qū)法院共審理危險駕駛案件1029件1027人,其中2014年254件247人,2015年347件348人,2016年428件432人,平均每月審理28件,也就是說幾乎每一天都有危險駕駛案件發(fā)生。危險駕駛案件已經成為除盜竊案件以外犯罪數量最多的案件。

  從犯罪人員情況看,被告人的性別以男性為主,女性犯危險駕駛罪的案件較少。近三年,該院共判處危險駕駛罪犯中男性1002人,占到全部罪犯的絕大多數;女性25人,占全部罪犯的不到3%。女性比男性外出應酬的機會和飲酒的人數少,且女性生性比較謹慎,因此醉酒駕駛的可能性要少許多。

  60%的危險駕駛犯罪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

  超出入罪標準的一倍以上

  2014年3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在酒后駕駛一輛小型汽車,沿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一大型商場南側后停車。由于王某酒喝得太多,竟然連回家的路都不記得了,這可急壞了王某。這時,他發(fā)現路邊有位執(zhí)勤交警,回家心切的王某便駕車駛向民警,然后下車走向這位交警問起了路。民警發(fā)現王某滿身酒氣,遂問其是否喝了酒,王某承認自己喝酒了。民警帶王某去醫(yī)院進行檢測,經檢驗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5.2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原來,王某當晚與朋友一塊吃飯,期間喝了不少酒,結果導致自己“醉”行敗露,后王某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

  法官表示,從酒精含量情況看,危險駕駛案件的立案標準是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東營區(qū)法院審結的觸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對較高,60%的罪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入罪標準的一倍以上,還有相當一部分罪犯的酒精濃度大于200mg/100ml。根據量刑規(guī)則,酒精濃度越高,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也就越大,所判處的刑罰也會越高。

  據統(tǒng)計,危險駕駛案件發(fā)生在19時至24時的案件共計639件,占全部案件的六成多,發(fā)生在12至14時的案件為284件。從數據可以看出,危險駕駛案件受飲酒習慣的影響較大,一般來說,晚餐飲酒的人比午餐和早餐的人要多,所以夜間發(fā)生醉酒駕駛的情況也最多。此外,夏季飲酒的人比冬季飲酒的人數要多。

 

  部分駕駛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且存僥幸心理

  法官表示,涉案醉駕人員普遍法律意識淡薄,一部分駕駛人員主觀認為醉酒駕駛僅是針對汽車、貨車等,并不知道同樣適用于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另外,對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為行政處罰和構罪標準的臨界點不清楚,主觀上對喝紅酒、白酒、啤酒多少量就能達到酒精含量80mg/100ml沒有具體化的認識。同時,對醉酒駕駛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法定刑不夠了解。

  此外,在酒桌上經常出現極力勸酒、過量飲酒等陋習現象。一些駕駛員開車赴宴,自制力差,拉不開面子,為顯示自己豪爽、義氣,酒后駕車,將交通安全置于腦后。一些駕駛員自以為酒量高,車技高,覺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車開到目的地,遇上突發(fā)的事情時,也能從容應對和處理。一些醉駕者雖然知道飲酒駕車的法律后果,但他們總認為自己不會那么巧被查到,于是借酒壯膽開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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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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